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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阿胶糕不仅过期且含禁止添加物,店铺被判“退款+10倍赔偿”

263 阅读量 | 分类:阿胶行业新闻-阿胶行业/企业协会新闻 |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00:00
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官方获悉,近日,该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购买阿胶糕,不仅产品过期还含有禁止添加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不久前,莆田秀屿许某在淘宝网看到一家出售阿胶糕的店铺打出特价的广告,一时冲动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上某店铺购买了10件“信源膏滋花湿膏八珍膏阿胶糕”并支付货款3200元。经许某仔细阅读说明书后,不仅发现该产品超过保质期,而且还含有禁止添加物——黄芪,未依法标识玛咖粉、人参。

网购阿胶糕不仅过期且含禁止添加物,店铺被判“退款+10倍赔偿” 网购阿胶糕不仅过期且含禁止添加物 店铺被判“退款+10倍赔偿” 第1张

许某将该网购平台诉至秀屿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秀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许某提供的交易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秀屿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为预先定量包装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网购阿胶糕不仅过期且含禁止添加物,店铺被判“退款+10倍赔偿” 网购阿胶糕不仅过期且含禁止添加物 店铺被判“退款+10倍赔偿” 第2张

由于黄芪并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该店铺在案涉产品中添加黄芪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再则,许某购买的案涉产品均已经超过了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该店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显然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秀屿法院判决:解除许某与某店铺的买卖合同;某店铺应退还货款3420元,并赔偿货款10倍即赔偿金3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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